2024-05-02

動物藥品上網賣 當心荷包大失血!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動物防疫所今年已接獲8件網路販賣動物用藥品之通報案件,其中6件經查為外縣市案件已移請當地動物防疫機關查察,其餘2件乃是本縣民眾家中飼養觀賞魚隻,經由網友推薦購買「日本黃粉」治療皮膚病變,沒有用完又不想浪費,於是利用拍賣網路平台轉售,因而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而受罰。前述案件多為販售寵物用驅蟲藥或抗生素等,來源多來自對岸,未取得核准字號的動物用藥品,已涉非法輸入禁藥之行為,可移送刑事偵辦,如查獲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事實,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

動物防疫所所長李永文表示,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才可以登記營業。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是指經營動物用藥品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未取得登記證而擅自販賣動物用藥品,一旦查獲可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且動物用藥品不是一般商品,應遵守使用對象、用法、用量、販賣條件等規定,只能在登記的營業場所販賣,即使有實體店面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的獸醫診療機構及公司行號,也不可利用網路平台販售動物用藥品,否則即違法,民眾應向合法業者購買動物用藥品才能保障動物健康。

受新冠疫情影響,國人消費型態改變,日漸習慣透過網路購物購買生活必需品,違法販售動物用產品情形日益增多,屏東縣動物防疫所呼籲民眾切勿利用網路商城、臉書、LINE及粉絲專頁等管道販賣動物用藥品外,更不得刊登販售寵物用品及食品宣稱療效,如經查獲屬實,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9條規定,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建議業者們可上網查詢「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做為廣告用詞參考,避免誤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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