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9

碳費以減量為出發點,參考國際作法兼顧過渡轉型

碳費以減量為出發點,參考國際作法兼顧過渡轉型

港灣新聞網

環境部於4月29日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預告碳費徵收的三項子法草案,有關各界關心碳費徵收機制考量碳洩漏風險,對於收費排放量納入分期碳洩漏風險係數值一節,環境部再補充說明如下:

環境部表示,經檢視國際間已實施碳定價機制國家,如:歐盟、韓國及新加坡等,為避免碳洩露及兼顧產業過渡轉型,往往給予免費排放配額或免稅額,相較之下,日前所預告碳費收費辦法草案的設計則更為嚴謹。以歐盟為例,被列管對象若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且符合排放標竿者,即可無條件取得100%的排放配額;而我國則是要求收費對象需提出具有指定目標之自主減量計畫並經核定後,才能適用碳洩漏風險係數調整收費排放量。在此機制運作下,收費對象即便適用前述過渡調整機制,仍要繳交一定比例的碳費,並無法豁免其繳費義務,此外,其還需要執行經核定的自主減量計畫,進行實質減量。換言之,我國碳費機制對於高碳洩漏風險對象的處理,並無外界所述過度折扣之情形;相對於國際而言,我國更加重視減量的必要性。

環境部說明,目前規劃草案訂有兩種減量指定目標,第一種為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的精神,以2021年為基準年,至目標年2030年共減量42%;第二種為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以2019年至2023年排放的5年平均值作為基準年排放量,在達成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前提下,依不同排放型式(如:直接排放、使用電力間接排放)訂定排放標竿值。以固定燃料燃燒標竿值為例,本草案係以我國各行業燃料單位熱值排放量的前25%作為標竿值,計算其至2030年應削減的排放量。該部評估前述減量目標對產業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挑戰性,收費對象仍需投入資金進行實質減碳工作後方可達標,並無外界所稱指定目標可輕鬆達陣之情形。

環境部也指出,我國二氧化碳排放密集度(即每單位GDP之二氧化碳排放)呈現逐年下降趨勢,2022年較2005年減少42.13%,顯示我國近年來推動低碳轉型已有成效。未來碳費開徵後搭配自主減量計畫及指定目標等配套措施,在假設所有收費對象均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且達成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之情境下,推估收費對象相較其基準年(2019年至2023年,5年平均排放量)可減少約24%以上的排放量,此一削減量有助於我國達成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

本次碳費徵收三項配套子法草案預告期間為60日,歡迎各界提供相關的建議或意見,環境部近期也將與各利害關係人辦理子法草案的說明會,除了讓碳費徵收對象能及早規劃減碳措施與至2030年的減碳路徑,加速加大減碳力道,也能蒐集各方意見以精進三項配套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