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零容忍、駕駛人拒絕酒測 警依法開單舉發
▼員警巡邏時見一台機車行進間左右搖擺,遂將其攔下。(圖/屏東分局)
【記者范家豪/麟洛報導】 根據交通部統計109年酒後駕車肇事件數共8886件,死亡人數為295人,因此防制酒後駕車列為警察重點工作項目。屏東警分局麟洛分駐所日前於巡邏時查獲民眾酒後駕駛機車,但該民拒絕酒測,遂依法製單舉發,並將車輛移置保管。
麟洛分駐所於麟洛鄉中正路段巡邏時,看見一台機車行進間左右搖擺,將其攔下後卻聞到全身充滿濃厚酒味,遂警方依法告知其權利後欲對該林姓男騎士(年約40歲)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林男卻拒絕接受酒測,而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並將該部機車當場移置保管。
屏東警分局表示,酒後駕車害人害己,若拒絕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不僅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駕駛人駕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外,亦須處以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且五年內再犯罰鍰金額亦再累加新台幣18萬元。若駕駛人酒駕,其附載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依同法同條第7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