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出售繼承土地 稅務規劃不可忽視
港灣新聞網 編輯中心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提醒民眾,生存配偶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繼承」方式取得土地,出售時的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大有不同,影響納稅金額甚鉅。
根據臺南市財政稅務局的解釋,生存配偶若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被繼承人的土地,雖暫時免繳土地增值稅,但該土地再出售時,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是以被繼承人(即配偶)取得該土地時的核定現值為原地價。相較之下,以「繼承」方式取得的土地,則是以被繼承人去世當年的公告現值作為原地價。
舉例來說,某地段於民國88年、100年及113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50萬元、150萬元及300萬元。甲在88年取得該土地並於100年去世後,其配偶乙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並在113年出售給第三人丙。雖然該地在100年間移轉予乙,但土地增值稅的原地價仍以甲在88年取得時的50萬元計算。因此,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增值稅計算基礎為250萬元(300萬元-50萬元),遠高於以「繼承」取得土地時的150萬元(300萬元-150萬元)。
財稅局進一步指出,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方式取得土地的確能暫時免除遺產稅,但如果土地漲價幅度較大,未來出售時可能需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該局提醒民眾,生存配偶在主張此項權利時,應謹慎考慮土地漲價風險,做好稅務規劃,避免因增值稅負擔過重而影響自身利益。
民眾如有疑問,可聯繫臺南市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以獲得更詳細的稅務諮詢與規劃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