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而取即是竊 男子貪便偷騎鄰居電動自行車 警調監視區1小時破案
▼陳嫌偷竊之電動自行車。(鹽埕警分局)
【記者廖銘瑞/高雄報導】 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於昨(18)日上午10時許,接獲轄區施姓民眾報案,指稱其價值約新台幣2萬元的電動自行車遭竊取,經派出所員警林信樺循線調閱監視器,發現竊賊於前(17)日晚上21時50分許,竊取自行車騎乘至轄區內七賢三路與五福四路的便利超商購物,隨後便將該部自行車棄置於超商前,林員發現後隨即前往查訪,果然順利發現該部遭竊自行車。
經進一步向店員出示竊嫌特徵查訪時,隨即指認出犯嫌為該店經常消費之熟客陳姓男子(83年次),警方於得知陳嫌身分後便循線通知其到案接受警詢,並以竊盜罪函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陳嫌表示因行動不便,前(17)日晚外出購物時苦無代步工具,發現住家隔壁停放一台電動自行車,陳嫌本欲向鄰居詢問商借,但敲門時無人回應,即擅自將自行車騎走且忘記歸還,對於自己一時貪圖方便而觸涉犯刑深感懊悔,警方於警詢後依竊盜罪名函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施民對於警方積極受理查緝,在一小時內便順利找回自己珍貴的電動自行車深表謝意。
鹽埕警分局長蔡鴻文提醒民眾,對自身所有貴重財物,務必善盡保管義務,自行車輛停放戶外,應落實上鎖以防宵小趁隙竊取。此外,有關本案陳嫌所涉竊取行為,是否構成竊盜罪「據為己有」的竊盜故意與不法意圖,警方調查事證完備後,將函送由檢察官與法官以論理(邏輯)及經驗法則進行判斷,即使最終認定係屬使用竊盜,雖未構成刑事責任,除仍負民事的侵權行為責任,警方亦將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規定:「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課以行政罰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