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死亡且繼承人未辦拋棄繼承 則使用牌照稅課徵對象為繼承人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車主已死亡,而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則繼承人即為新的納稅義務人,由其繳納使用牌照稅。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使用牌照稅課徵對象,又依民法第1147及1148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繼承開始且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車主死亡後,繼承人若未辦拋棄繼承,則繼承人為該車輛之所有人,則使用牌照稅將對繼承人課徵。
屏縣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繼承車輛後,應向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如未在被繼承人死亡後1年內辦理,該車輛牌照將被逕行註銷,如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恐將遭補稅處罰。繼承之車輛如不使用,想移轉給他人,請務必至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則使用牌照稅才會向新車主課徵;如因車輛老舊或不堪使用而不再使用,除了將車體交由合法回收商辦理環保回收外,亦應將車牌取下,攜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房屋拆除,應自拆除 30天內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房屋若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人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始能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新、增、改建不論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均應檢附相關資料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有關事項,當房屋拆除時亦應於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倘若尚未申報註銷稅籍,則房屋稅開徵期間仍會收到房屋稅單,若民眾於收到繳款書後才提出申請,且又無法提示可追溯認定拆除時間之具體證明資料,供稅捐機關審核停徵時間點時,就只能依規定以申請之當月份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計算稅額,倘房屋已拆除,請即時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維自身權益。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