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7

製造假車禍擄人棄屍案件 屏檢偵查終結起訴

▼被告黃O明涉嫌製造假車禍擄人案經屏檢偵查終結起訴。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10年4月9日上午接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下稱屏東分局)報告指出,被告黃O明涉嫌製造假車禍擄人案件,檢察長旋指派檢察官曾馨儀成立專案小組調查蒐證,檢察官指揮警方於9日拘提被告到案後,經被告同意搜索在其住處查扣相關證物,旋於翌日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經裁准。經縝密詳實調查後,本案業於110年7月28日偵查終結,於今日(8月5日)移審,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及同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等罪嫌而提起公訴。

黃O明因愛慕位於屏東縣屏東市某通訊行O興門市(下稱O興門市)之店長曾O玲,即自110年2月4日11時30分許起,多次藉口門號續約、設定帳戶等由接近、騷擾曾O玲遭拒且經曾O玲向警方提告追訴,竟由愛生恨,基於殺人及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0年4月2日某時,向不知情之友人黃O程借用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並取得A車使用。

即於4月8日22時35分許,駕駛A車前往屏東縣屏東市陸O門市,並尾隨下班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之曾O玲至屏東縣萬丹鄉1號橋時,駕駛A車自後方衝撞B車,致曾O玲人車倒地,曾O玲因而受有頭部外傷、膝部擦挫等傷害,同時陷入昏迷,黃O明旋將曾O玲搬移至A車後座,載往屏東縣屏東市水源街某空屋將曾O玲綑綁於該空屋內,斷絕曾O玲向外求助之機會,藉此親吻曾O玲嘴唇後,容任曾O玲死亡。

被告黃O明所犯殺人及強制猥褻等罪,係以一駕車撞擊被害人曾O玲行為而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另被告犯後飾詞狡辯,且態度惡劣至極,請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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