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為法定休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動基準法端午節為法定休假日。(圖/屏東縣政府)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今年6月14日(星期一)端午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或經勞工同意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得逕僅得補休。
縣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表示,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的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36,000元÷30日÷8小時)出勤8小時,如需勞工6月14日端午節出勤,工資給付,因其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加班費算法為150元×8小時=1,200元。
勞動暨青年發展處提醒,端午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法令,經查證屬實者,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維勞工權益。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306、311~313、315、318~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