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

五一勞動節 遇休假日應補休

▼提醒每逢放假日,相關補假、給薪等勞資爭議。(圖/屏東縣政府)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為勞工應放假之日,也就是俗稱的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勞動節為勞工獨有的國定假日,如果遇到勞工原本的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倘勞雇雙方約定係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則無補假問題。

政府機關5月1日仍正常上班,惟今年勞動節星期六,若遇上勞雇雙方原約定休息日,而勞雇雙方如約定於4月30日補假時,補假當天(4月30日)性質為國定假日、5月1日當天仍為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舉例而言,如果勞工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在4月30日補假當天出勤8小時,就必須在原本的月薪之外,額外再加給1日之工資,也就是1,200元;倘若是在5月1日休息日當天出勤8小時,必須要額外再發給休息日加班費1,900 元(150元×4/3×2小時+150元×5/3×6小時=1,900元)。

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處長黃鼎倫提醒每逢放假日,相關補假、給薪等勞資爭議案件頗多,特別呼籲雇主應先行與勞工協商,並詳細將事業單位工時調移或補假等情形適時提供給勞工瞭解,避免滋生爭議。雇主如違反法令,經查證屬實者,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維勞工權益。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306、311~313、315、318~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