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3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增設英語轉接語音服務

▼點擊「國地稅攏ㄟ通專線」頁面,或直接連結網址https://bit.ly/3fnJwx3,歡迎大家使用!。(圖/屏縣府財稅局)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為推動雙語國家政策,自109年7月1日起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增設英語轉接語音服務。

快速接通屏東財稅局語音流程如下:1.中文請按1,for English service please press 2(英語服務請按2)。2.按1接通國稅;按2接通地方稅。3.按0接屏東縣市(您發話地縣市),或按3接南部縣市,再按5接通屏東縣查詢更多其他完整流程,可連結屏東財稅局官網首頁,點擊「國地稅攏ㄟ通專線」頁面,或直接連結網址https://bit.ly/3fnJwx3,歡迎大家使用!

        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 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近來接獲民眾詢問,自己有一塊空地想申請當停車場使用,地價稅有優惠稅率可以申請嗎?

依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830042741號函:「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10‰計徵地價稅。」 惟該地若屬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申請設置),財政部已於100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34990號函釋,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10‰課徵地價稅,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說明,並非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均得申請適用優惠稅率!須屬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得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適用優惠稅率(10‰)課徵地價稅,並請注意應於當年9/22前向稅捐機關申請,經核准後方得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期適用;若屬前述依停車場法第11條核准設置則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不明瞭的地方或有疑問,可撥打財稅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停車場登記疑問請洽詢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電話08-7320415轉5128。

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出售前一年內期間計算之基準日認定,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如果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才可以適用。

其中「出售前一年內」期間計算基準日之認定,若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前1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之前1日為準。若為法院拍賣土地,則以法院拍定日之前1日為準。若為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則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之前1日為準。

舉例而言,土地所有權人於109年5月7日訂立買賣契約,109年5月10日申報移轉現值,則出售前一年內期間為108年5月7日至109年5月6日。倘至109年7月15日始申報移轉現值,則出售前一年內期間為108年7月15日至109年7月14日。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財稅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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