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4

港灣新聞網 范振家博士專欄 / 該錄的不錄,不該流的外流:密錄器到底在保護誰?

港灣新聞網 范振家博士專欄 / 該錄的不錄,不該流的外流:密錄器到底在保護誰?

文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管理學博士 范振家

港灣新聞網 范振家博士專欄 / 該錄的不錄,不該流的外流:密錄器到底在保護誰?

警察密錄器原本是現代執法的進步象徵。它可以還原現場、保存證據、保護員警,也讓民眾相信公權力不是在暗處運作。問題是,這項原本應該讓真相更清楚的科技工具,近年卻不斷暴露出警察機關內部管理的荒腔走板。有員警遭指於處理民眾報案或執勤過程中,不當拍攝民眾私密影像;也有個案引發外界質疑,關鍵時刻密錄器未能完整啟用或影像未被妥善保存。另一方面,警察機關將執勤密錄器畫面、蒐證影像或偵查資訊提供媒體,也早已不是抽象想像。警政署書面報告即曾重申,使用執勤密錄器蒐證影像發布新聞或對外提供,必須遵守偵查不公開、個資保護與核准程序,並指出不應泛將「提升警察形象」作為發布公益事由。這句話其實相當刺耳:原來連主管機關都知道,密錄器影像可能被拿來塑造形象,而不是單純保全證據。

最諷刺的是,密錄器號稱要讓執法過程不再各說各話,但當畫面可能不利於執法人員時,它有時像突然沒電、突然失憶、突然無法保存;當畫面有利於宣傳警察形象,或適合剪成媒體素材時,它卻又變得清晰、完整、角度剛好。於是人民看到的是一種選擇性的科技執法:該錄的不一定錄,該保存的不一定保存,不該外流的卻可能流到媒體。這不是科技不足,而是制度失控;不是基層辛苦的問題,而是管理階層長期把密錄器當成「有需要才管理」的附屬工具。

目前我國雖有「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但以行政規則處理如此高度涉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偵查不公開、證據保全與警察紀律的問題,本就顯得法制密度不足。密錄器不是原子筆,也不是手電筒;它記錄的是人民在報案、受盤查、遭逮捕、被詢問,甚至處於恐懼、羞辱、脆弱狀態下的影像。這些影像一旦被不當調閱、複製、剪輯、外流或刪除,對人民造成的傷害未必小於一次不當執法。更嚴重的是,如果這些影像可以由各單位自行保存、由個別員警自行操作、由地方主管自行決定調閱與發布,那麼密錄器不但不是監督工具,反而可能成為公權力最方便的黑盒子。

美國的經驗值得台灣參考。美國並沒有全國單一密錄器法,但聯邦司法部、州法與地方警局政策已逐漸形成共同方向:密錄器不是單純配備,而是一套完整的證據治理、隱私保護與內控稽核制度。美國司法部相關工具包即指出,密錄器雖可保存警民互動紀錄,但同時也帶來新的隱私疑慮,因此政策設計不能只談錄影,還必須處理資料保存、調閱、公開與權利保障。

以伊利諾州為例,其《執法人員隨身攝影機法》對啟用、保存與調閱有明確規定。執法人員在穿著制服、回應報案或進行執法接觸時,原則上應開啟密錄器;影像至少保存九十日,涉及申訴、用武、逮捕、死亡、重大傷害或司法程序者,則必須更長期保存;偵查人員可以為案件目的調閱影像,但不得刪除或變更。這種制度邏輯很清楚:密錄器不是員警想開就開、想刪就刪的個人工具,而是受法律控制的公務證據系統。

芝加哥警察局的做法也更接近現代化資料治理。其密錄器政策要求,所有密錄器產生的數位資料應下載並保存於指定數位證據平台,並依規定管理保存;未經授權不得擅自散布、複製、刪除、變更、截取、觀看或傳播。這種集中平台化管理,正是台灣目前最缺乏的一環。 美國州議會聯合會整理各州法規時也指出,有些州明定密錄器資料屬警察機關財產,不得作為個人用途,並禁止將資料上傳至公共或社群媒體網站,違反者應有制裁。這對台灣特別重要,因為執勤影像一旦變成媒體素材或宣傳素材,人民隱私與偵查不公開就會被犧牲在「警察形象」之前。

因此,台灣密錄器改革不能再停留在「員警應依規定開啟」這類宣示性文字。第一,密錄器應由警政署或中央機關統一採購、統一配發、統一規格,嚴禁員警自購或各地方警察機關各行其是。每一台密錄器都應有設備序號、配發紀錄、使用人員、勤務班表與啟用紀錄,並納入全國一致的裝備管理系統。密錄器既然是公權力執行工具,就不應像私人行車紀錄器般各自為政。

第二,所有執勤影像應建立統一雲端上傳制度。勤務結束後,影像應透過派出所、分局或勤務中心的專用設備,自動上傳至封閉式政府雲端平台;重大勤務或高度爭議案件,甚至應採即時備份。影像不應長期停留在個人裝置、派出所電腦或外接硬碟,更不應讓個別員警有自行刪除、剪輯或選擇性保存的空間。每一筆影像上傳時,都應自動產生時間戳記、地點、勤務類型、設備序號、執勤人員及檔案雜湊值,確保日後可以確認影像完整性與證據同一性。

第三,調閱、複製、下載、剪輯、對外提供與銷毀,均應建立分級授權與全程留痕制度。誰看過影像、誰核准調閱、基於何種目的、是否下載、是否提供媒體,都應留下不可任意刪改的紀錄。若發生應開啟未開啟、勤務結束未上傳、檔案異常中斷、影像遭刪除、短時間大量調閱,或媒體取得尚未公開的執勤畫面,系統即應自動通報督察、政風及上級機關查核。管理若只能等到媒體爆料才啟動,那不叫內控,只能叫補破網。

第四,涉及報案人、被害人、未成年人、住宅、醫療場所、性私密影像、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案件者,應適用更嚴格的保護規則。影像原則上不得對外公開;即使基於重大公共利益有發布必要,也應經高層核准、法律審查及去識別化處理。警察機關不能一面要求民眾相信執法專業,一面又把人民最狼狽、最私密的時刻剪成新聞畫面。公權力不是短影音平台,偵查影像更不是宣傳素材。

最後,密錄器制度應提升到法律層級,而非繼續躲在行政要點之後。法律應明定啟用時機、告知義務、例外情形、保存期限、人民申請調閱權、申訴救濟程序,以及違規責任。違反規定者,不應只是內部申誡、記過了事;若涉及關閉設備、刪改影像、隱匿證據或不當外流,應連結行政懲戒、刑事責任與證據能力審查。否則,再多的密錄器,也只是把「沒有制度的執法」拍得更清楚而已。

密錄器若要錄人民,就必須先錄下國家權力如何被使用;若要保護警察,也必須同時保護被警察面對的人民。科技本身不會帶來信任,制度才會。當密錄器可以被任意關閉、任意保存、任意外流,人民不會看見更透明的執法,只會看見更精緻的失控。警察機關若真要用科技重建公信力,就不能只買設備,而要願意把權力關進制度裡!

范振家博士簡介:

范振家博士其專業研究領域聚焦於公共政策管理、國際時事分析,尤其是電信詐欺產業的運作模式與防制策略。

在其博士論文《電信詐欺產業及其防治研究:計量經濟分析》中,范博士結合計量經濟學方法,深入剖析電信詐欺產業的成因、運作特徵與防治方案,並提出具體的政策建議與數據分析結果,為政府與執法機關提供實務參考。

2024年12月4日,范振家博士憑此研究成果,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舉辦的第十一屆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中脫穎而出,由法務部部長鄭銘謙親自頒獎,肯定其在犯罪防治領域的學術與實務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