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期間繳清稅捐者 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因應疫情衝擊,財政部於109年3月19日發布最新解釋令,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針對疫情,不限納稅金額,延期最長1年(1至12個月),分期最長可達3年(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延繳期間則免徵滯納金、免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申請延期分期繳納,記得在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又為便利民眾申辦稅務,該局網站推出「防疫稅務E點通 」提供24小時全天候線上服務,不出門也能完成稅務申辦,民眾可多加利用。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服務電話(08)8354780分機302-305或免付費電話0800-88120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