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2

衛生局呼籲:民眾勿於社群媒體散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不實謠言,以免觸法

衛生局呼籲:民眾勿於社群媒體散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不實謠言,以免觸法

▲衛生局呼籲民眾勿於社群媒體散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實謠言,以免觸法。(圖/衛生福利部)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近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有升溫趨勢,陸續發現部分縣市有民眾在相關社群網站及軟體散佈「不要到某醫院,有一位武漢的人到過這家醫院」、「某醫院有3名確診病患,而且醫院也遭封院」等不實訊息,衛生局發布聲明,該肺炎已被納入第5類法定傳染病,相關的疫情或防治措施等都是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一發布,籲請民眾勿轉傳、散播不實訊息。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資訊,截至109年1月22日止,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僅一名境外移入確診病例,該患者是由機場檢疫發現直接送醫,並未進入社區請民眾勿恐慌。

另因應流感、肺炎等疫情,民眾就醫動線管制、發燒分流檢傷、要求戴口罩減少飛沫傳播等措施,皆為醫院之防治因應工作,如符合疫病通報條件,醫院皆依規定通報及採取高規格防疫措施,以保障院內病患及醫護工作人員安全。屏東縣也持續積極整備相關防疫量能及密切關注疫情發展調整防疫作為。

屏縣府衛生局再次呼籲,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或防治措施等相關資訊都將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一對外公布。民眾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之疫情資訊時,應先查證內容是否屬實,切勿隨意散播、轉傳,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高可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又該法第9條規定,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未更正者,依第64-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得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若想查證傳染病相關訊息,可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或參閱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