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4

108年度列管槍砲彈藥、射擊運動槍枝自衛槍枝執照換發

108年度列管槍砲彈藥、射擊運動槍枝自衛槍枝執照換發

▲請各槍枝所有人於107年12月12日前向各警察分駐(派出)所提出換照申請。(圖/屏縣東港分局)

【記者何勁陞/屏東報導】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執照限用2年,期滿應即繳銷,換領新照。第8期槍砲彈藥執照、第8期射擊運動槍彈執照、第32期自衛槍枝執照、第11期原住民自製獵(魚)槍、漁民自製魚槍執照有效期限將於本(107)年12月31日屆滿,應即繳銷。換發下期新照,其有效期限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執照限用2年,期滿應即繳銷,換領新照。(圖/屏縣東港分局)

請各槍枝所有人於107年12月12日前向各警察分駐(派出)所提出換照申請(槍砲藥、射擊運動槍彈換照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自衛槍枝換照申請書格式如附件2;自製獵、魚槍換照申請書格式如附件3)。辦理換照應請槍枝持有人填寫「換領執照申請書」,每枝乙張,並繳照片1吋二張(一張貼於申請書,一張浮貼送分局製作執照時黏貼)。本分局於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查驗,並將新核發之槍砲執照交當事人收執,完成換照作業。

▲請各槍枝所有人於107年12月12日前向各警察分駐(派出)所提出換照申請。(圖/屏縣東港分局)

分局長劉清俊表示,警方以服務精神協助各槍枝所有人完成108年換照作業,請槍枝所有人依期日至各分駐(派出)所辦理相關手續,確保自身的權利,如需服務可就近向分駐(派出)所請求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