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罰鍰辦理分期繳納後,記得續繳以免被強制執行!》
港灣新聞網
高雄市區監理表示,如民眾不便1次繳清強制險罰鍰,可辦理分期繳納,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規定,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1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不得逾18期,且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1個月。
所處之罰鍰未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罰人,如有1期違約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罰鍰,視同全部到期,移送強制執行。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
為汽車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3萬2,000元以下罰鍰。
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劉育麟提醒您,如已辦理強制險罰鍰分期者,為自己權益,要記得續繳,以免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高雄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