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公職人員利衝法與財產申報不實罰單 屏東執行分署扣選舉保證金及補助款
▼屏東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104位候選人的選舉保證金與補助款屏基將復健治療送到家。(圖/屏東執行分署)
【記者戴英薇/屏東報導】 屏東有位義務人於108年擔任民代期間,身兼某民間團體的會長,因為建議縣府補助該社團活動經費,而被監察院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而裁罰10萬元;另有一位民代於102年間申報財產時,漏報老婆的存款及保單,被監察院認定他有故意申報不實的情形,遂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裁處8萬元罰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受理案件後,曾扣押存款與薪水,惟執行無著。
屏東縣選委會今年11月公告九合一地方選舉候選人名單,執行人員逐案核對後,發現前述這二位義務人已登記為候選人,遂於選前迅速核發執行命令,扣押選舉保證金及每票30元的補助款,選後經選務單位回覆已足額扣押,分署旋即核發收取命令,上開罰單已全部清償。
屏東執行分署同時針對今年轄內104位有參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義務人,扣押其選舉保證金與競選費用補貼金,總計為國庫收回131萬元,成果相當豐碩。其中大部分義務人多是積欠稅金、汽燃費或交通罰單被移送執行,另有少部分的義務人則是因為不當飼養犬隻、未辦理寵物登記、沒替犬隻絕育或者用鐮刀砍傷家犬等情狀,違反動保法而被縣府農業處裁罰。
屏東分署呼籲候選人參加選舉乃本於為民服務,對於法律秩序的遵守為民眾之楷模,更應如期繳納罰單與稅金,當選人已於近日就職,服公職期間亦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與各項法規規定,避免觸法,法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