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納稅義務人須留意新法之適用對象及抵減規定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有鑑於近年發生的全球重大事件,包括美中貿易戰、新冠疫情及烏俄戰爭等,影響國際供應鏈的運作,再加上美、日、韓等國及歐盟紛紛提出鉅額獎勵措施來推動重要產業發展,為鞏固台灣產業在全球供應鏈的核心領導地位,經濟部於日前預告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草案,新增「前瞻研發支出」及「先進製程設備」二大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施行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表示,現行產創條例已提供企業有關「研發支出」及「智慧機械或5G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租稅措施,本次經濟部祭出新的租稅奬勵,優惠力道更勝一籌,然而,其適用對象及抵減規定均有所不同,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
首先,本次租稅優惠的適用對象,必須是在台灣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此外,該公司一年內發生之研發費用,以及研發費用占營收比率必須達一定規模,而且有效稅率不能低於15%,才能夠符合資格。
依據經濟部的說帖,所謂「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是指公司主要產品在國際供應鏈中屬高階產品或用於高階製程,並不以半導體業為限。至於是否符合資格,必須透過主管機關的審查機制,就申請公司之前瞻創新技術層次及國際供應鏈關鍵程度來審認,期待未來能真正鼓勵並創造台灣的護國群山。
有關研發費用發生的金額,以及研發費用占營收比率達一定規模的認定方式,經濟部及財政部將會參考台灣頂尖的研發經費及高科技業者近年來研發密度之平均值作為基準來訂定相關辦法。戴群倫提醒,前述研發費用及收入淨額,均是按申請公司之個體綜合損益表之科目金額來認定,而非使用合併報表的概念。
至於有效稅率的認定方式,是指當年度實際在台灣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前述實際繳納稅額,是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境外及大陸地區所繳納之可扣抵稅額,以及相關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來認定。
要特別留意,無論是實際繳納稅額或全年所得額,均以稅務機關核定數為準,因此,申請公司於當年度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時,僅能暫以自行申報數為主,嗣後若稅務機關核定之有效稅率低於15%,申請公司即不符合適用資格,可能須補繳因適用本項租稅優惠而減少之稅款。
其次,有關本次租稅優惠之抵減方式,相較於現行「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最高可按支出金額之15%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前瞻研發支出」之抵稅權則提高至25%。又,現行「智慧機械或5G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有新台幣十億元支出之抵減上限,但依據經濟部日前預告的草案,「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則無金額限制。
此外,現行「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得以按支出金額之15%當年度抵減或10%採三年度內抵減,兩者擇一方式抵減應納稅額;「智慧機械或5G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則採當年度抵減率5%或三年內抵減率3%兩者擇一方式抵減。
不過,「前瞻研發支出」及「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並沒有分三年抵減的選擇,前者按支出金額25%,後者按支出金額5%,均僅能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未抵減餘額於往後年度不能使用,且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之30%為限。
若兩者合併使用,或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使用,則以不超過應納稅額之50%為限,不過,如果依其他法律規定為最後一年抵減且抵減金額不受限的情況下,則無50%的限制。
最後,戴群倫提醒,申請公司之研發支出不能部分申請適用「前瞻研發支出」,部分適用現行「研發支出」,或適用研發費用加倍減除或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發目的所提供之優惠。
購置設備支出亦不得同時適用「先進製程設備」及現行「智慧機械或5G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不過,當年度研發支出、購置設備支出可分別選擇適用。因此,未來應視修法狀況,審慎評估,以免錯失可享有的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