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檢再次破獲運毒集團走私384公斤愷他命毒品案 所查扣之漁筏委託屏東執行分署以新臺幣68萬元售出,全案經偵查終結並移審法院
▼偵查中變價拍賣以68萬元售出福O號漁筏。(圖/屏東地檢署)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日前接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屏東縣刑大)及恆春分局之情資,據報有運毒集團涉嫌跨境走私毒品,經該署檢察長張介欽指派主任檢察官張志杰及檢察官鍾佩宇成立專案小組指揮屏東縣刑大及恆春分局偵辦,經專案小組蒐證調查後,業於民國111年2月14日偵查終結,認被告潘O富、吳O、蔡O憲、潘O吉、黃O興、周O偉、陳O文、劉O念、賴O俊、吳O翰等10人(均在押)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3級毒品罪嫌而提起公訴,並於今日移審。
本案起訴事實略以:吳O翰、劉O念、賴O俊、潘O富、吳O、蔡O憲、潘O吉、黃O興、陳O文、周O偉與年籍不詳、綽號「俊傑」、「小伍」、「小威」、「保羅」等成年男子(另案查緝中)組成毒品走私集團,共同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由「俊傑」透過吳O翰轉請劉O念、賴O俊於110年8月間與潘O富謀議運毒事宜。嗣潘O富另指派陳O文代表,與吳O翰與劉O念、賴O俊於110年8月12日謀議運毒相關細節,後因吳O翰遭另案緝獲後入監執行,遂改由「小伍」、「保羅」與「俊傑」輾轉與潘O富聯繫運毒事宜。渠等議定後於110年9月21日由吳O、蔡O憲負責海上接運毒品工作,再由潘O富、潘O吉、黃O興、陳O文、周O偉等5人在岸邊待命負責陸上搬運及交付毒品事宜。由吳O駕駛福O號之漁筏搭載蔡O憲,於同日12時45分由後壁湖漁港出海至距離海岸35海浬處,由吳O及蔡O憲向不明之貨船接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計總毛重480公斤)得手後返航。然渠等於同日22時45分至23時20分許,在鵝鑾鼻外海2海浬處遇海巡隊登船執行檢查,吳O及蔡O憲遂將漁筏上之愷他命毒品包裹丟棄在海上,計畫於海巡隊登檢後再將之尋回,詎料因當時天侯不佳,無法順利尋獲。嗣經警於110年10月7日12時許,在屏東縣滿州鄉鹿寮溪之海邊查獲吳O等人丟棄之愷他命毒品包裹(總毛重僅剩384公斤),經送鑑定後鑑驗結果確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陽性反應。
另潘O富、吳O、蔡O憲、潘O吉、黃O興、周O偉、陳O文等7人於110年11月17日經承辦檢察官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聲押後,除陳O文於110年11月18日經屏東地院裁准外,其餘6人均於同(17)日經屏東地院裁准羈押禁見。嗣劉O念、賴O俊及吳O翰亦分別於110年11月29日及111年1月7日經屏東地院裁准羈押禁見。
偵查中變價拍賣以68萬元售出福O號漁筏,屏地檢為落實法務部所宣示之加強偵查中查扣被告犯罪所得及實施扣押物變價拍賣程序,另依據法務部所頒定之「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委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下稱屏東執行分署)進行偵查中變價業務,俾利執行追討被告犯罪所得,完全剝奪犯罪資產以彰顯公平正義,並使變價拍賣程序更具效率及便利民眾參與,以達到維護扣案物價值,兼具保障當事人與國庫權益之目的等政策,業於111年1月26日上午10時許,就本案查扣之運毒工具福O號漁筏,於屏東執行分署舉行變價拍賣程序,最後以68萬元售出。該署日後偵辦各類刑事案件,除將對被告的犯罪資產進行查扣,並於查扣後積極舉辦並委託屏東執行分署進行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拍賣程序,有效維護被告、被害人及國庫之權益以達到3贏之目的。
屏東地檢署將賡續貫徹「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臺灣高等檢察署「安居緝毒專案」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區域聯防緝毒」策略,展現執法機關查緝毒品之態度及決心,持續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查緝各類毒品犯罪,阻絕毒品於境外,防杜毒品流竄市面,並斷絕吸毒者任何可能取得毒品之不法管道,俾共同為建立無毒、幸福、安居的城市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