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新制上路! 屏警一張表帶你看酒駕新罰則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加重酒駕罰則,自111年1月28日起公布施行。(圖/屏東分局)
【視傳媒/記者范家豪/東港報導】 鑒於110年底再度發生嚴重酒駕致死的案件,政府強力執行「酒駕零容忍」政策,立法院於111年1月24日三讀通過修法,加重酒駕罰則,並自111年1月28日起公布施行,本次修正法案重點如下:
一、 刑法第185-3條:
酒駕初犯:刑度增訂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以下罰金。
酒駕初犯肇事致人重傷:除原有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增訂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初犯肇事致人於死:除原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訂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
酒駕再犯者:原再犯年限定義為5年,現延長年限為10年,另增訂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再犯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酒駕再犯同車乘客:同車乘客連坐罰則提高至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0項:
租賃業者:增訂租賃業者已盡告知酒駕處罰義務,承租車輛之駕駛人仍違規酒駕,加罰二分之一罰鍰。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
酒精鎖:修改為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若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屏東警分局表示,將全力執行取締酒駕,請民眾勿存僥倖之心,酒後應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計程車、指定代駕或請親友接送,絕對不可以駕駛交通工具,讓安全成為自己及別人回家唯一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