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5

不能做、不能賣、不能用捕獸鋏 違者嚴處

▲切勿購買及使用捕獸鋏違法捕捉動物。(圖/屏東縣政府)

【記者李忠潔/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近日接獲民眾通報三隻腳的貓、二隻腳的狗。台灣濫用捕獸鋏的情形嚴重,動物跑到山裡、田裡,落入捕獸鋏魔爪,導致犬貓四肢不全!不斷面對被鋏傷截肢的恐懼。

▲切勿購買及使用捕獸鋏違法捕捉動物。(圖/屏東縣政府)

在《動物保護法》第14-1、14-2條中,明訂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若使用捕獸鋏或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最高可處新台幣7萬5千元,若使用獸鋏而造成動物死亡或重傷,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屏東縣政府農業處黃國榮處長表示:捕獸鋏殺傷力強,且不具針對性,容易誤傷目標動物以外的人、動物,誤觸獸鋏的動物會受到巨大的痛苦,甚至引發傷口感染而死亡。為維護動物福利,確保人與動物的安全,清除捕獸鋏需要全民的參與,若民眾發現具體違規事證,並提供違法時間及地點之照片、錄音、錄影或其他證據,本府查明屬實,將核發檢舉獎金,全面禁用獸鋏,有待大家一起努力。

呼籲民眾儘速自行清除違法設置的捕獸鋏,切勿購買及使用捕獸鋏違法捕捉動物。若有相關問題可洽屏東縣政府農業處(08-7320415分機3760-3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