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3

高雄市議會 召開「城中城大火之國家賠償救濟程序」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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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於今(4)日召開「城中城大火之國家賠償救濟程序」公聽會。(圖/高雄市議會)

高雄市議會 召開「城中城大火之國家賠償救濟程序」公聽會

【記者李舜田/高雄報導】 「城中城」大火造成46 人死亡、43人受傷慘劇,不僅是25 年來全台傷亡最慘重的大火,同時也是高雄有史以來最慘烈的火勢。而其責任歸屬也延燒至消防局長和工務局長下台,以及懲處13名公務人員。

這其中公務人員是否因怠於執行職務,災民能否可循法律途徑提出國賠救濟?高雄市議會於今(4)日召開「城中城大火之國家賠償救濟程序」公聽會,與會人士認為在災民提出國賠時,市府應該採取協議先行,展現解決問題的誠意。

主持人陳麗娜議員表示,市府自108 年起就到當地做消防安檢,但因當地是私人財產,又不符合相關法規要求,所以在被柵欄阻隔、不得其門而入後,便悻悻然離去,最近一次安檢更是火災前的10 月12 日,市府認為在大樓安檢上公權力無法介入,然而內政部於85年9月25日便公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請辦法」,再交由地方政府施行,但高雄市政府卻未做到,市府該負的責任應該釐清,若因高雄市公務員廢弛職務,導致高雄人民生命財產受到損害,那麼災民是否有尋求國賠的可能。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林石猛所長表示,此案就外觀上容易判斷不作為有責任,災民兩年內可以提出國賠,他強調拿到善款與國賠是兩碼事,有拿到保險給付也不能減少行政單位應該有的賠償責任,不過他也提醒,應保留數百萬到千萬的善款作為打官司之用。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廖銘義針對市府的調查報告提出,如果當初工務局和消防局對於城中城加強開罰就可以避免的質疑?他認為此案發生的因果關係與公務人員屬於間接關係。倒是執政者為了擺脫政治責任,推向公務人員的不作為。至於管委會的強制設置,涉及全國性的規定,他認為對於沒有能力成立管委會的大樓應該予以協助,而非強調懲罰。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教授兼院長劉維群認為,懲處公務人員不是唯一的方式,若災民提出國賠,市府應尊重他們表達的空間,若市府願意提出協議,同時也運用善款來協助災民,民眾也能感受到政府在善後處理的誠意。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政學系講師張宗隆律師提到,消防署於96年發布消防法第2條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樣態,有提到管理權人可能為建築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即便沒有成立管委會市府仍有可以執行安檢的對象,況且管委會成立與否跟權責機關要不要執行安檢無關。 

嘉南藥理大學教授余元傑認為,城中城的行政調查報告顯示市府有疏失,若提出國賠訴訟,那麼應先與災民進行協議,他建議法制局協助災民提出國賠。他更以氣爆為例,反對代位求償的作法。也認為社會局進行弱勢者訪視時,看到居住環境有公共安全上的危害,盼主動連絡相關單位,或許可以未來減少災害的發生。

國立屏東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副教授李銘義直言,市府政務官完美切割,將責任甩鍋給公務人員,政治責任未檢討,市長和副市長未被究責,而調查報告懲處多位公務人員也顯示出公務人員怠於執行職務,若災民提出國賠,市府應該主動與災民和解,不該採行訴訟程序。

黃香菽議員也表示,若災民提出國賠市府應協議先行,讓災民感受到市府願意解決問題的誠意。未來針對老舊建築和經濟弱勢其公共安全等問題,工務局和消防局要更有作為。

李眉蓁議員提到,此次事件都是弱勢和老人,市府應該想方設法儘快協助災民,也能減少民怨以及大眾對市府的觀感,也建議善款應保留部分作為國賠的裁判費運用。

李亞築議員直指城中城行政調查報告便提出消防局和工務局的行政疏失,等於市府認定自身有相當程度的行政疏失,災民可以就公務人員的不作為向國家提出損害賠償,然市府應該先行協議,避免訟累,減少災民律師費、裁判費和長時間心力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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