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 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徵收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民眾常於開徵期間收到稅單致電反應,新取得之土地僅持有幾個月,地價稅卻要負擔一年很不公平,能否按持有月份分攤繳納。
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舉例來說,林先生將土地賣給王先生,並於110年9月1日移轉土地並辦竣土地登記,因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為林先生,110年9月1日才登記為王先生,則林先生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0年全年度地價稅。
屏縣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該契約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的約定,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仍應向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課徵。
提醒您!地價稅採累進稅率,民眾若為節稅,土地移轉時可考量登記日期,以減輕該年度地價稅負擔。若您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8-7338086轉610至617,或免付費專線0800-87898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領取紓困補助 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因國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衝擊,而導致生計受影響,行政院推出紓困4.0精進方案,擴大現金補助範圍,如果他有欠稅被移送執行,紓困補助款是否會被執行?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財稅局進一步表示,若民眾因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扣押其領取之紓困補助款,可檢具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該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領取補助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異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若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7338086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