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4

解除不動產移轉契約 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可申請退還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我持不動產贈與契約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已繳納印花稅,若嗣後要解除契約,已繳納的印花稅是否能退還?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不動產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立約人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又同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惟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法令錯誤亦非計算錯誤,故不得以契約所載內容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為憑證稅,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納稅義務就已成立,至於契約內容是否履行在所不問,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退還。

         取得法院拍賣房屋 仍應申報契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土地可直接辦理登記,而建物則需先完納契稅,才可辦理登記。

該局說明,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屋也是買賣的一種,拍定人仍應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辦理過戶,否則會產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原所有權人,且房屋稅籍資料與地政機關登載所有權人不一致的情形發生。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規定法拍屋仍應辦理契稅申報,民眾自領受法院發給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且應於30日內至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一併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再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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