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7

印度Delta變種病毒於屏東確診 屏檢相關因應作為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外觀。(圖/屏地檢)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因應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發布全國為第3級警戒區域,且針對近日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新冠肺炎,COVID-19)印度Delta變種病毒在屏東地區發現有群聚感染事宜,除依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於民國110年5月16日指示之具體因應防疫措施外,基於防疫優先,且為維護洽公民眾及同仁之安全,並降低染疫風險及避免疫情擴散之風險,另屏東地檢署亦於昨(29)日上午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協調相關事宜後,公布該署相關因應新冠肺炎有關印度Delta變種病毒之新防疫措施。

該署相關因應新防疫措施分述如下:

一、有關人犯處理部分:(一)新收人犯(警方移送內勤之現行犯及各偵查股執行專案)及通緝到案部分(含偵查及執行通緝):一律採取遠距視訊方式訊問。若內勤、各專案承辦股檢察官、偵查及執行通緝之承辦檢察官,因審酌個案之必要性、時效性或急迫性者,始另採取適當方式訊問之。(二)該署就有關起訴移審、聲請羈押及延長羈押人犯部分,另配合屏東地院實施之防疫措施,由該署法警室事先與屏東地院法警室聯繫,盡量配合採取遠距視訊訊問方式為之。若上開人犯因個案須解送至院方時,亦會儘速將人犯解交院方依法處理。

二、有關聲請拘提、搜索、通訊監察、強制採尿等票證部分:為避免人員接觸增加染疫風險,對於各類刑事案件聲請上開票證事宜,該署於管制門外設置有司法警察機關聲請票證「投遞公文書專區」,由司法警察機關(警、調、廉、海巡、憲兵等),指派專人以公文袋將聲請公文書封緘後投遞設置專區,並於收文簿登載之方式辦理。但司法警察機關等認以傳真方式為宜或有直接面報內勤、值星或業管(貪瀆、毒品或婦幼)主任檢察官、承辦檢察官之必要者,應分別以下列方式辦理:(一)採「傳真方式」傳送相關公文者,應先電聯本署指定之聯繫窗口(紀錄科專責人員),以審酌採傳真方式或以其他方式辦理。(二)有直接面報該內勤、值星或業管主任檢察官、承辦檢察官之必要者,應先電聯上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相關事宜,以審酌是否須持相關公文至該署面報辦理上開聲請事宜。

三、屏檢就上述新防疫措施一、二所列之事項,亦將同時發函與上開各司法警察機關等,轉知上開內容俾相關司法警察機關配合協助辦理。

四、有關司法警察機關以傳真方式聲請搜索票及通訊監察部分,經該署檢察官核准後,統一由該署紀錄科為聯繫窗口,並指定專責人員將搜索票及通訊監察之聲請資料,分別送至屏東地院指定之分案室或聯繫窗口以利辦理後續事宜。屏東地院就該署核准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事項為准駁者,則由屏東地院通知原聲請之司法警察機關接續後續處理事宜。

五、屏檢自110年6月29日(週二)起至110年7月12日(週一)止,仍繼續暫緩所有傳喚到署名義(含偵查、執行、觀護、提訊或採尿等)案件之當事人(告訴人、被告、受刑人、受保護管束人等)、訴訟關係人(證人、鑑定人等)及律師(告訴代理人或辯護人),除內勤、外勤、各監獄釋放出監之受保護管束人依限報到且情況急迫者,及其餘檢察官或觀護人認具有急迫性、時效性及必要性者外,原則均暫緩到署開庭或報到。

六、民眾除開庭(應出示傳票)、報到(應出示報到通知)或洽公(遞狀、辦保、責付、詢問相關為民服務中心業務等)外,均暫緩進入該署辦公處所。若未出示傳票或通知者,一律採實聯制,全面配合實聯制的防疫規範。另進入該署辦公處所者,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若體溫超過37.5度者,禁止進入該署辦公處所,以保障屏東地區民眾及本署同仁之健康與安全,並共同為維護屏東地區防疫之安全而努力。

七、已收受傳喚或通知應出庭或到署之民眾,若有疑義,可在收受該署製發之傳票上掃描QR Cord、至該署官方網站(外網)首頁公佈欄中點選「庭期取消查詢」連結或在上班時間電聯該署承辦股(總機:08-753521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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