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掛設告示牌 屏東縣呼籲禁用捕獸鋏
▼《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及第14之2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圖/屏東縣政府)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自110年3月至6月中旬,屏東縣政府農業處動物保護及保育科已經接獲8件,與捕獸鋏相關的救援案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2012年公布捕獸鋏禁令,動物遭獸鋏夾傷或致死案件卻仍時有所見,縣府除協助拆除捕獸鋏同時於現場掛設告示牌說明罰則,擴大與各鄉鎮公所配合掛設宣導布條。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及第14之2條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及「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之獸夾」及同法第30條第8款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呼籲民眾切勿購買、持有及使用捕獸鋏及山豬吊違法捕捉動物,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自去年(109年)縣府農業處動物保護及保育科稽查縣內48間五金行業者,發現有6間業者違反販售捕獸鋏行為,並查獲410具非法販售的捕獸夾,其中,有19種直徑達10公分以上的捕獸夾,及小型獸夾則為243個。
農業處處長鄭永裕表示:「由人類製造的捕獸鋏與山豬吊殺傷力強,且為無差別捕捉獵物陷阱,無法確保只捕捉目標物種,往往不慎傷及無辜的流浪動物,甚至也有民眾受傷,因此,民眾應尋求其他合法有效方法取代,另也呼籲民眾勿使用獸鋏,以免觸法及造成動物斷肢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