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3

疫情紓困方案! 減徵110年度第1期縣有房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

▼疫情紓困方案!減徵110年度第1期縣有房地租金。(圖/屏縣府財稅局)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產生衝擊,照顧縣有土地承租戶(占用戶) 減輕其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負擔,將租金及使用補償金一律減收二成,預計將有779戶受惠,於110年6月開徵時直接減收二成,期間6個月並回溯110年1月1日。

屏縣府財稅局進一步表示,如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繳款之承租戶(占用戶),得檢附收入繳款書、隔離(檢疫)通知書及身分證影本各1份,向財稅局公產庶務科(服務電話:7338086轉387)申請緩繳租金(使用補償金),准予展延本期土地租金(使用補償金)繳款期限至110年10月31日。

屏東縣縣有房地及使用補償金每年分2期徵收,第1期為1月至6月於當年度7月徵收;第2期為7月至12月則於次年度1月徵收。本次減徵部分係為110年第1期,屆期再視疫情狀況對經濟產生影響衡酌是否給予延長。

             提前償還,減輕利息負擔

屏東縣110年4月底長期債務未償餘額135.2億元,109年度債務利息決算金額為8,930萬元,透過財務操作,成功較前一年利息決算金額9,945萬元減少約1,015萬元。為積極減債,財稅局定期檢視縣庫資金存量,統一調度運用,將餘裕資金透過財務調度操作,節省區間債息支出,本次於110年5月提前償還原8月到期之5億元債務,可減少約44萬元利息支出,有效節省政府開支,將資金運用在提升縣政方面。

        受疫情影響者,得申請行政罰鍰分期繳納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嚴峻,對民眾生活造成諸多影響,依屏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行政罰鍰分期繳納申請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尚未移送執行之行政罰鍰,義務人因受本次疫情影響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行政罰鍰者,得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依照罰鍰金額大小,最多可分24期(每期1個月)繳納,惟最後一期繳費期限不得逾罰鍰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期間。

民眾如受疫情影響有分期需求,請及早於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另經核准分期後,義務人如未依限繳納,經催繳一次仍未繳納者,得廢止分期付款之處分,移送強制執行,請務必留意每期繳款期限。

      經核准緩繳之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仍會遭移送強制執行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分執行署強制執行。

財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遭移送執行者,除應納本稅、加徵滯納金外,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義務人負擔之,如寄送傳繳通知、執行命令等郵資,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記、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免增加上述負擔,仍建議於期限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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