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7

發生輕微交通事故 「人沒事、車能動、快拍照、速移車」

▼發生輕微交通事故時民眾應儘速拍照後將車輛移置路邊。(圖/屏縣府警察局)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文字中有關「標繪」之原立法目的,係為避免肇事汽車停於道路過久影響交通,故要求將車輛移置路邊,又為了當事人權益著想,可在肇事地點自行標繪車輛位置以利有關人員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案件,為降低二次交通事故風險及快速紓解壅塞車流,民眾應儘速拍照後將車輛移置路邊,提高道路安全與順暢。

▲發生輕微交通事故時民眾應儘速拍照後將車輛移置路邊。(圖/屏縣府警察局)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長李文章表示,民眾於發生輕微財損交通事故時,可遵循「人沒事,車能動,快拍照,速移車」的口訣,並參考現場拍照、錄影五原則:

一、拍攝及移車全程注意安全。

二、放置警告標誌:依規定於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三、拍攝全景:以標線為基準,於前、後方將事故車輛與周邊設施(如標誌、號誌、電線桿等)攝入。

四、拍攝碰撞點、車損部位及掉落物等跡證。

五、儘速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安全地點。

以共創車禍當事人權益保障及交通安全順暢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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