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4

報廢車輛占用道路多年 龍泉警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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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經警方通知,為避免再繳代執行費,均速予移置。( 圖/內埔分局 )

報廢車輛占用道路多年 龍泉警排除

【記者何勁陞/內埔報導】 內埔警分局龍泉所轄區發現部分主要道路路旁閒置汽(機)車多年,為維市容及用路人權益,查報通知限期改善。車主經警方通知,為避免再繳代執行費,均速予移置。

龍泉所所長黃明宏執行巡邏勤務時,得知轄區部分主要道路路旁及巷口常固定停放特定汽(機)車,長久未移,車身佈滿灰塵,尤其固定停放之汽車,擋風玻璃上堆滿落葉,部分車輛車牌又卸下,疑為廢棄車輛。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而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環保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得先行移置;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依廢棄物清除。


所長黃明宏表示,固定停放多年未移之車輛部分經村長及民眾反映,龍泉所為淨化市容及避免影響其他用路人通行危險,黃所長決定掃一波「清道專案」,對於尚有車牌之車輛,查閱車籍資料,雖均顯示報廢,仍通知車主於4月1日前完成移置,否則將代執行收費;對於車牌已卸除之車輛,則查對車身號碼或查訪附近住戶或擋風玻璃內遺留之相關證件。經查處及連繫結果,原勝路、昭勝路、黎東路及西淇路2輛已報廢汽車及3輛已報廢機車車主,一聽未移置將再補繳一筆代執行費,均已於31日前完成移置。

分局長蔡耀順表示,車輛報廢,除應至監理機關繳交車牌外,仍應將車身妥善處理,勿因一己之便,恣意將車身閒置道路。況棄置道路之報廢車輛,亦為不肖歹徒竊走,借屍還魂淪為作案工具,車主不得不慎;另呼籲鄉親,若社區發現類似車輛,得向警察機關反映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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