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列管槍枝執照換發作業 開始辦理
▼列管第9期槍砲彈藥、射擊運動槍枝與第12期原住民自製獵(魚)槍、漁民自製魚槍及第33期自衛槍枝等執照,有效期限將於本(109)年12月31日屆滿,應即繳銷換發新照。(圖/東港分局)
【記者何勁陞/屏東報導】 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等規定,槍枝執照限用2年,期滿應即繳銷,換領新照。列管第9期槍砲彈藥、射擊運動槍枝與第12期原住民自製獵(魚)槍、漁民自製魚槍及第33期自衛槍枝等執照,有效期限將於本(109)年12月31日屆滿,應即繳銷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限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請各槍枝所有人於即日起向各警察分駐(派出)所提出換照申請;辦理換照應請槍枝持有人填寫「換領執照申請書」,每枝1張,並繳照片1吋2張(1張貼於申請書,1張浮貼送分局製作執照時黏貼)。
分局長林文煜表示,警方以服務精神協助各槍枝所有人完成110年換照作業,請槍枝所有人依期日至各分駐(派出)所辦理相關手續,確保自身的權利,如需服務可就近向分駐(派出)所請求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