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獸鋏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 違法者屏縣府依法裁罰
▼違反者最重可罰新臺幣7萬5,000元罰緩。(圖/屏東縣政府)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動物遭捕獸夾傷害事件時有所聞,由於製造、販售、使用捕獸夾已違反動保法,遭查獲者除開單告發罰款外,蓄意傷害者甚至面臨徒刑處罰,屏東縣政府再次呼籲民眾千萬勿以惡小而為之,除造成動物終身遺憾,更讓自己得不償失。
屏東縣政府農業處常常收到民眾通報動物受困獸鋏,遭致嚴重傷殘,甚至死亡!很高比例為無主動物,除動用經費及行政資源予以救傷,後續動物照料更是一筆大開銷,更讓本縣動物福利及動物保護形象大受傷害。
縣府農業處表示,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製造、販售、使用捕獸夾等行為,已違反第14-1條、第14-2條規定,違反者最重可罰新臺幣7萬5,000元罰緩,如涉及蓄意傷害動物之意圖,造成動物死亡或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則違反同法第6條及第25條規定,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200萬元罰金。
農業處長鄭永裕提醒民眾,防治鼠害可使用捕鼠籠、黏鼠板,若為偏鄉山區防治猴害,林務局則提供合法農地電圍網補助,請勿使用獸鋏,以免觸法。便民服務專線(付費專線):縣內直撥1999,外縣市請撥(08)732-0415或(08)765-3860動物保護通報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