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4

108年度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

108年度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

【記者何勁陞/屏東報導】 鑑於勞工退休制度,區分為「舊制」及「新制」兩種制度,其中舊制係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新制則為94年7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條例」,兩制度同時併行,如事業單位僱用「選擇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雇主除須為選擇新制之勞工提撥6% (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個人專戶外,同時仍須按月及於每年年終為具舊制年資之勞工,提撥或補提差額「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

▲勞工處108年度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 (圖/屏東縣政府)

舊制退休制度係法令課予雇主強制儲蓄之義務,以因應未來勞工退休時,須一次支付龐大退休金之壓力或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衍生勞資糾紛,事業單位應謹守該規定,以維護舊制勞工退休權益。

按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範,事業單位於107年12月年終時,需將次一年度已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估算其退休金數額,並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屏東縣政府於本(108)年1月起已陸續函請事業單位提早籌備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另訂於3月起將啓動清查轄內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餘款是否已達支付估算退休金之數額,因截至本(23)日止已有1,389家(佔92%)完成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尚有119家(佔8%)未完成,為有效輔導渠等依法完成提撥差額,本府遂與勞動部於108年1月23日上午假勞工育樂中心舉辦「108年度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針對法令及估算系統等鉅細靡遺註解說明,以免事業單位衍生違法情事。

屏縣府勞工處長林德輝呼籲及提醒,勞動基準法退休法令施行多年,其中第56條第2項規定增訂逾4年,為利檢核事業單位是否依法完成補提差額,將函請檢送相關資料至本府查核,若仍有未盡法規事宜,俟4月起將進行後續裁處,以落實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立法目的。倘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等相關問題均可向處方詢問,以確保勞工退休之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07、308、316勞資關係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