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6

國產口罩自109年9月17日 應依規定啟動鋼印標示

▼國產醫用口罩識別要點。(圖/衛生局)

【記者鍾尚軒/高雄報導】 近來非法口罩橫行,造成人心惶惶,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09年9月10日發布「平面式醫用口罩之標示應刊載事項」規定國內產製之平面式醫用口罩9月17日起須逐片標示「MD」及「Made In Taiwan」,9月16日前合法生產之未標示口罩須於109年12月17日前回收,經衛生機關驗章始可繼續販售。

配合前項政策調整,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表示,屆時廠商完成回收後,會報由本局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辦理驗章程序,衛生局依規定確認後執行驗章貼標。公告回收期限期滿,衛生局將進行通路稽查,對於違反者依藥事法規定處罰鍰2萬至10萬及3萬至200萬。

衛生局再次提醒,選購醫用口罩,請認明最小包裝或標籤刊有衛生福利部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品名、製造廠名稱及地址等資訊,可至「西藥、醫療器材及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