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衛生局強化輔導 食品業者肉品標示及分區販售
▼國產豬肉標章-分區販售(圖/衛生局)
【記者鍾尚軒/高雄報導】 近日有關110年1月1日開放美國豬肉及30月齡以上牛肉進口是民眾關心及討論之議題,依據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相關公告,有關食品及供應飲食場所供應之肉品食材,除先前已實施販賣牛肉或以牛肉製作餐點者應於販售或餐飲場所標示「牛肉原產地」,且該產地係以屠宰國為依準外,另自明(110)年1月1日美國豬肉進口後,販售豬肉散裝食品亦須於該等販售場所明確標示「豬肉原產地(國)」,而有關提供以豬肉或其可食部位製作餐點之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及有以豬肉為原料製成之完整包裝產品,在草案公告完成並公告實施後亦須如實揭露豬肉原料產地。
高雄市政府府為讓高雄市各類餐飲、販售、製造等食品業者及早因應新政策,除已於109年9月2日至本轄家樂福鼎山店視察生鮮肉品「分區、分國」展售情形,並提供賣場販售業者「國產豬肉標示產地」現場標示,期能做為明確標示之示範點,衛生局除優先針對賣場、生鮮超市等民眾日常選購肉品之地點進行標示宣導外,亦已同時啟動各類販售業及餐飲業之宣導,鼓勵供應國產豬肉之販售業者及餐飲場所於販售區、菜單或店內明顯處張貼「國產豬肉標示」供消費者知悉並做為肉品選購之參考。
現行已強制規範所有食品販售業者及餐飲業者供應散裝牛肉需標示「原產地(國) (以屠宰地認定)」,以供消費者清楚辨識牛肉產地,且自110年1月1日起擴大所有規模之肉品販售業者(包含豬肉、牛肉、羊肉及雞肉等)應如實標示「原產地(國)(以屠宰地認定)」。屆時未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標示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5條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7條第10款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並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另衛生局將密切注意衛生福利部目前草案公告階段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等兩法規草案正式公告期,並於公告後加強查察輔導餐飲業及製造業依規定標示豬肉原產地等資訊揭露。
衛生局提醒消費者及食品業者,在選購肉品時應注意來源標示,並請業者勿買來源不明之肉品產品,並留意產品儲放之環境衛生,保存購買食材、肉品來源憑證以資佐證,以確保飲食的安全與衛生。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