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捕獸鋏、山豬吊 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捕獸鋏捕捉動物處以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罰鍰。(圖/屏東縣政府)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動物保護法早已禁用捕獸鋏多年,屏東縣內發生捕獸鋏夾傷流浪動物的案件仍層出不窮,截至本(109)年度7月24日止,縣府已於縣內協助拆除6組山豬吊及35組捕獸鋏,並於現場掛設告示牌說明罰則,顯示民眾對於相關法律認知不足,呼籲民眾切勿購買、持有及使用捕獸鋏及山豬吊違法捕捉動物,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自109年3月起禁止使用含金屬材質繩索並以彈簧續壓式裝置束綁動物肢體之工具捕捉動物,依照《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及第14之2條規定,使用含彈簧的金屬材質套索(即為山豬吊)及捕獸鋏捕捉動物者或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本府將處以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罰鍰,且得直接排除或拆除並銷毀獸鋏或山豬吊,公私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若造成動物重傷或死亡,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金。
人類製造的捕獸鋏與山豬吊殺傷力強,利用可埋在土裡的特性,被做成陷阱時,很難直接以肉眼發現,被夾住的動物往往死路一條,且不具針對性,容易誤傷經過獸鋏之目標動物以外的人類以及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