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舍命案死因鑑定現疑雲 雙上臂鏡檢無顯著出血 法律與醫學專家籲回歸科學審判、釐清多重因果關係以確保審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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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社會矚目的王薀案,司法界與醫療專家於案件審理期間,就法醫死因鑑定報告提出程序與科學標準上的實質疑慮。王薀案的核心死因被指向橫紋肌溶解症,然而關鍵部位的顯微鏡組織切片檢查卻顯示無顯著出血,與肉眼直觀判定存在落差;此外,死者生前所處的悶熱環境及大禮拜活動等中暑因素亦未被充分排除。專家呼籲刑事法院應嚴格遵循科學檢驗程序,補強專科醫學意見,切勿讓主觀推論取代實質證據,以確保司法審判的客觀與公正。

科學證據標準遭質疑 專家籲維持前後一致性
在刑事審判中,法醫鑑定是協助法院釐清事實的核心科學證據,其鑑定程序應具備穩定性與可檢驗性。然而,法律專家指出,精舍命案目前的死因判定程序在不同問題上似乎採取了不同的檢驗標準:在需要證明外傷時,強調肉眼所見的體表瘀青;但在面對顯微鏡檢查(鏡檢)未發現顯著出血時,又將其解釋為可能僅是採樣限制所致。這種在「肉眼直觀」與「顯微鏡鏡檢」之間切換標準的邏輯,已使該鑑定意見的證據實質力受到實質檢視。
雙上臂鏡檢無顯著出血 體表痕跡不等同致死因果
依鑑定報告結論,精舍命案死因高度連結至死者身體的多處瘀青,並據此指向橫紋肌溶解症致死。但從醫學原理來看,皮膚表面的深色痕跡到致命的肌肉受損,中間存在嚴格的因果論證門檻。根據案件資料,死者最具代表性的雙上臂部位,經組織切片顯微鏡檢查後,其皮膚、皮下組織與肌肉層均無顯著出血。法律專家強調,刑事審判不能僅依憑體表痕跡直接等同肌肉損傷,表面瘀青外觀並不必然代表醫學上已證實具備致死因果關係。
嚴守無罪推定原則 採樣局限不可轉化為傷勢推定
針對雙上臂鏡檢無顯著出血的客觀結果,鑑定實務上若以「採樣僅能選取局部」為由,暗示未採樣組織仍可能有出血,這在刑事訴訟法上將面臨嚴峻考驗。訴訟法理要求國家必須負擔完全的舉證責任,證明犯罪事實;採樣的局限性應促使法院在採信證據時更加謹慎,而非反過來成為推定被告造成傷勢的依據。若允許以推論補足顯微鏡未觀察到的出血,將流於主觀擬制,不符合嚴格證明法則。
小腿肉眼判定缺乏鏡檢 支持生前傷認定具高度風險
此外,死者雙小腿前側的肌肉出血判定,同樣面臨程序檢驗的疑慮。據悉,該部位並未經過同樣的切片鏡檢程序,僅憑肉眼觀察便做出判定。然而,死後屍斑、皮下浸血以及搬運或解剖過程中的環境變化,皆可能呈現與生前皮下出血相似的外觀。要準確分辨生前傷與死後變化,必須依靠顯微鏡觀察血液是否真正浸潤周圍組織。在解剖距離死亡已有九天且經冰存及搬運的情況下,缺乏鏡檢支持的肉眼判斷存在極高風險。

未排除中暑等因 應補強專科醫學意見
在因果關係的排除法則上,橫紋肌溶解症的誘發因素多元,非僅限於外傷。相關資料顯示,死者生前曾進行大禮拜活動,且處於悶熱、不通風、點有油燈的室內環境。在此條件下,中暑、熱傷害或在悶熱環境下運動引發的生理反應,皆屬合乎情理的潛在病因。司法在面臨橫紋肌溶解症與急性腎損傷等涉及腎臟專科的複雜病症時,應進一步諮詢專科醫學意見,而非在其他合理死因尚未完全排除前,即將外傷認定為唯一答案。
法律專家指出:「刑事審判的核心原則在於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法醫鑑定雖具備專業權威,但其結論必須建立在嚴謹且前後一致的科學程序之上。顯微鏡看不見的傷,不能用想像補上;若允許司法審判在關鍵證據不足時以推論代之,將嚴重動搖制度的公信力。法院應秉持客觀中立,促使鑑定意見接受程序與邏輯的全面檢驗。」
王薀案處於司法審理階段,面對辯方與醫學專家就法醫鑑定報告提出的多項實質疑點,法院後續是否會傳喚相關醫學專科專家出庭作證,或囑託其他專業機關進行二次鑑定,將成為釐清事實真相、確保審判公正的關鍵看點。各界正密切關注司法如何在本案中落實科學證據法則,以實現不枉不縱的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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