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灣新聞網 王智恩律師專欄 /【社區法律】公寓大廈區權人提案權
作者 王智恩律師
港灣新聞網 王智恩律師專欄 /【社區法律】公寓大廈區權人提案權
一、案例:
A大樓近期即將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人甲向管委會提出希望表決的議案,然而A大樓管理委員會卻表示不接受甲所提出的議案,區權會也將不會表決。A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有否決提案的權利?
二、居住在社區或大樓,住戶對於大樓管理難免會有自己的意見,例如公共區域的使用方式、樹木出現浮根如何處理、健身房是否調整收費。大樓諸多事務都會牽扯區權人權益,尤其管委會花用公共基金,花費是否正確、是否有花費卻未達到效果的狀況,皆對於區權人有所影響。而最直接且效力也最強的方式就是透過區權會決議,然而要如何才可以透過區權會決議,卻常常成為最大的爭執點。
三、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實際上並沒有特別規範提案權,提案送交管委會後,是否一定會成為區權會議案時常困擾區權人。為此,曾有民眾向主管機關詢問,營建署也提出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2.02.營署建管字第09900786232號作為回應。營建署認為,管委會未將區權人提案納入區權會議題,實際上涉及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的事務執行方法,也就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第36條第1款,如果規約有規定就依照規約,如果規約沒有規定就依照區權會決議。至於管委會如果不願意遵守,住戶則可以向主管機關反映,主管機關並得對管委會處以罰鍰及要求改善。
四、依照營建署的說明,可以發現提案權似乎並非由法律規定,而是透過規約或是區權會規定,也就是原則上各社區、大樓可以自己規定方式,並沒有受到法律強制拘束,然而這也導致如果規約或區權會沒有規定或限制太嚴格導致區權人根本無法提案要怎麼辦的問題出現。
五、對此,可以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25號判決。此判決原告認為,依照營建署函文與其所居住社區的規約,區權人有提案權,而管理委員會不可拒絕提案,並且區權會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性質相近,故可依照公司法規定提案。然而判決指出:「本件系爭規約及區權會對於區權人之提案方式、是否列入議案之標準等並無規範(見本院卷第31至46頁及349至454頁之系爭規約及歷次區權會會議紀錄),則原告之提案遭管委會否決不予列入區權會之議案,是否為無正當理由且影響住戶權益,侵害原告之提案權,即應以具體個案認定,非可一概而論,區分所有權人遇此情形,亦非不得採取其他適當之法律途徑以保障其權利…就系爭社區電梯更新案之工程價金及工程項目、是否更換導軌等,既經區權人票選廠商決定,則管委會依106年4月15日區權會決議、107年8月19日區權會決議及區權人票選結果執行電梯更新案,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系爭規約第13條第1款規定,其未將系爭提案列入原定109年3月29日區權會之議案,亦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系爭規約第14條規定,尚非無正當理由,且未影響住戶權益。是原告主張被告駁回系爭提案,侵害伊之提案權云云,並非可採…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第2款業已規定於經區分所有權人1/5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1/5以上者,得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並非全然無賦予區分所有權人為提案權之行使,再者,公司法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法第1條第1 項參照),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1項參照)之目的不同,足見公司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提案權之行使,因立法目的,而有不同規定,並無法律漏洞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無比附援引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餘地。是原告主張本件應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而認管委會應將系爭提案列入議案云云,尚無足採。」判決認為,本案社區規約與區權會對於提案及是否將提案列入議案皆無特別約定,故對於提案被否決是否屬於無正當理由影響住戶權益及侵害提案權應該要個案認定。而本案事項已經透過區權會決議,所以將原告提案駁回並非無正當理由並且也沒有影響住戶權益。再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經有臨時區權會規定,實質上是有賦予區權人提案權,並且公司法的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與公寓大廈並不相同,公寓大廈自然不應類推適用公司法規定。
六、也就是說,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區權人是否可以提案,應該個案審查,如果不是無正當理由並影響住戶權益,原則上就不會構成對於提案權的侵害。再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然沒有直接規範提案,但臨時區權會的召開實際上就是賦予提案的權利,所以並不會完全導致管委會拒絕提案,區權人就沒有其他辦法的情形產生。
七、而對於提案規範較嚴格,可以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52號判決:「縱對靈糧山莊社區住戶之提案內容、字數、格式、程序等相關事項暨靈糧山莊管理委員會處理該社區住戶提案原則有所規範,然並未剝奪靈糧山莊社區住戶就該社區公共事項之提案權,且對靈糧山莊社區全體住戶均一體適用,又上揭「住戶提案規範」、「管委會處理原則」、「管理中心對住戶提案收件管理辦法」、「山莊規範」均係由靈糧山莊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範共同決議通過,靈糧山莊管理委員會就原告所為提案按上揭規範予以處理,要難謂有何侵害原告提案權、人格權之可言。」判決中指出,縱使社區對提案有諸多規範,然而並未剝奪提案權,且對於全體住戶都適用。在這種情形下,也不會是侵害提案權。
八、綜上所述,對於提案權,原則上依照規約或是區權會決議,在都沒有的時候才會特別個案認定。又召開臨時區權會的規定,實質上就是賦予提案權,所以並非拒絕提案就會直接認定提案權受影響。而在有規定但規定嚴格的情形下,只要沒有完全剝奪提案權,原則上就還是依照規定。
九、案例說明
本案例中,A大樓管委會拒絕住戶甲提案,如果是因為依照規約或是先前的區權會決議,原則上A大樓管委會拒絕提案並無任何問題。如果A大樓沒有約定提案方式,則可能需要看A大樓管委會拒絕提案的原因,如果是因為該事項已正式決議無須重複提案,通常就不會認為是侵害提案權。又住戶甲如果不服,可以請求召集臨時區權會決議,並不會因為管委會拒絕提案就完全被剝奪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