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清明連假如何放?出勤工資怎麼給? 高市勞工局提供算法
勞工清明連假出勤工資計算表
【記者林常雄/高雄報導】 今年國定假日連假較往年為多,勞資雙方都應明暸《勞動基準法》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高雄市勞工局針對清明連假提出假期工資說明,包括兒童節、民族掃墓節這2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工局局長王秋冬表示,今年兒童節於4月3日(星期五),民族掃墓節是4月4日(星期六),事業單位如果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可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形成4月2日至5日連續放假4日,其中民族掃墓節4月4日(星期六)因適逢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於4月2日(星期四)補假,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國定假日(補假日)都應該依法給予員工休假,而且工資照給。
上述情形以月薪36,000元的「月薪制」勞工(換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為例,4月2日至5日連假期間,各日是否出勤及其工資給付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 4月2日民族掃墓節補假日(星期四)及4月3日兒童節(星期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以內,皆需加倍發給工資,計算式:150元×8小時=1,200元。
二、 4月4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假設當日加班8小時,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休息日加班費;計算式: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 4月5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如僱有「時薪制」的部分工時人員,從今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經調漲為時薪158元,因此時薪人員在4月3日兒童節、4月4日民族掃墓節出勤,雇主應該依據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舉例來說,約定時薪為158元的勞工朋友,於國定假日出勤4小時,至少需發給1,264元(158元×2倍×4小時)以上方屬合法。如有109年清明連假期間的出勤及工資給付疑義,請洽勞工局07-8124613轉232~234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