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執行署移送強制執行欠稅或罰鍰案件,繳納有困難者 可向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記者廖銘瑞/高雄報導】 高雄關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收到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書,但無法一次繳清所欠稅款或罰鍰時,得否辦理分期繳納?
該關指出,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
故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或罰鍰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得視自身經濟狀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減輕經濟負擔。惟須注意核准分期後,應按期繳納,若未按期繳納者將被行政執行署廢止分期命令並逕予強制執行。
該關進一步呼籲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請於收到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書後,應查明清楚並於期限內繳清或申請分期繳納,切勿輕忽,否則所有名下財產將被該署強制執行。如有疑問,請電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電話:(07)715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