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起屏東縣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及量販業者 內用禁用免洗餐具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為持續推廣自備環保餐具及使用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餐具,減少用過就丟之一次性免洗餐具製造增加垃圾量泛濫,屏東縣政府特依行政院環保署於108年8月8日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之新增「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及連鎖速食店)供消費者在內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
屏東縣政府於去年底邀集縣內1家百貨公司、1家購物中心、及2家量販店等共4家業者召開說明會,研討實施期程後,提報行政院環保署核定於109年3月1日起實施上揭禁用規定,屆時經稽查若仍有使用一次性免洗餐具情形時,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同時依第51條第3項規定,最重可處新臺幣6,000元之罰鍰。
屏東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顏幸苑呼籲,請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者響應配合環保政策,並作企業模範之領頭羊,主動積極督促其內餐飲店不得再提供各類免洗餐具來增加垃圾量造成環境負荷,進而讓消費民眾瞭解全民配合,達到垃圾源頭減量,環境永續環保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