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4

警告:販賣1個金融帳戶即構成犯罪 嚴重違法勿以身試法

警告:販賣1個金融帳戶即構成犯罪  嚴重違法勿以身試法

港灣新聞網 編輯中心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的最新修法規定,金融帳戶的非法交易行為如今已構成犯罪,無論販賣一個帳戶還是多個帳戶,都將面臨刑責與制裁。該法已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並於去年6月16日正式施行。

一、販賣一個金融帳戶,即構成犯罪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明確規定,無正當理由交付或提供金融帳戶,且如果是因「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帳戶達3個以上」,或「5年內再次犯案」者,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只要販賣一個金融帳戶並有對價行為,即符合刑責條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受告誡者將面臨金融帳戶限制至少5年

即使未經買賣交易,無正當理由交付或提供帳戶的行為,若經警方裁處告誡,其相關帳戶功能將被限制至少5年。根據今年3月1日施行的《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管理辦法》,行為人將面臨包括每日交易限額、禁止網路銀行及各式支付平台連結等限制措施。若涉及虛擬貨幣帳戶,則該帳戶將被關閉,且5年內不得重新開立。

三、告誡效果自113年3月1日生效

對於在113年3月1日前因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而被裁處告誡者,其帳戶限制將自3月1日起生效。這意味著過去的告誡將從113年3月1日開始實施,影響期間長達5年。

四、強化告誡制度,嚴厲打擊人頭帳戶交易

自112年6月16日起,針對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的告誡制度正式施行,截至113年5月7日,已有25,990人因受告誡而受到金融服務限制。警政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數位發展部將繼續合作,嚴格落實告誡措施,對於交付、提供人頭帳戶的行為加以偵辦,杜絕詐欺犯罪,維護金融市場的秩序與安全。

結論:

販賣金融帳戶或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均構成嚴重違法行為,任何人一旦涉入此類行為,將面臨法律制裁。民眾應提高警惕,避免成為詐欺犯罪的工具,以免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