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交易變價分割房地稅制適用規範說明
港灣新聞網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3)日說明,針對個人共有的房屋、土地經法院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拍賣,共有人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取得全部持分的情況,如何適用稅制辦理申報。
國稅局指出,共有人於拍賣程序中取得超出原權利範圍的部分,屬於新取得房地。因此,嗣後出售時,需分別以原權利範圍及超出部分的取得日,判斷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制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制。新制適用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舊制則適用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
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1月買賣取得A房地持分1/4的權利範圍,後因共有人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裁定變價分割,甲君參與應買,取得A房地持分1/1(含原權利範圍持分1/4及超出原權利範圍部分持分3/4),並於112年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嗣後於113年5月出售A房地持分1/1。甲君應依以下方式辦理申報:
- 原權利範圍(持分1/4):取得日為104年1月,適用舊制,於114年5月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 超出原權利範圍(持分3/4):取得日為112年1月,適用新制,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