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暫緩發放聯合再生彰濱太陽光電案電業執照,強化公司治理
港灣新聞網
聯合再生公司於彰濱產業園區的太陽光電標租案,因相關疑慮未釐清,經濟部決定暫不發給電業執照。經濟部表示,聯合再生公司需先解決經營主導權及案場經營管理20年的問題,並強化公司治理能力以完成投標承諾。
經濟部指出,本案依產業創新條例及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聯合再生公司需於釐清相關疑慮後,才能獲得電業執照。該公司董事會已提案強化公司治理能力,以確保投標承諾的實現。此外,經濟部在未來辦理其他產業園區土地出租作業時,將納入監察院的意見,以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對於「未設定『電價回饋金』下限」的問題,經濟部表示,未來若有其他太陽光電出租案,將審慎考量目前案場出租條件、多數案場電價回饋金標準及其執行情形等因素,設定電價回饋金下限,以保障公共利益。
在「評選過程中明顯差異之情形未予處置」的部分,經濟部強調,未來將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6條的最有利標決標訂定相關評選規範及程序,以確保評選過程的公平與公正。
針對「廠商買回之甲、乙種特別股其表決權、分配股息、紅利、分派剩餘財產等實際權利僅餘1成」的問題,經濟部已在後續設置中新增了股權轉讓相關限制。如果股權變動事件已影響租約之完成使用目的,經濟部有權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終止土地租約。
經濟部已發文給聯合再生公司,要求其針對外界質疑的履行承諾事項(包括案場經營管理20年),加強執行能力。此外,經濟部及國發基金公股代表已派任董事及獨董,請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上提案,針對外界質疑,提出如何強化母公司對聯合再生公司的治理能力的說明及對策。
經濟部將持續監督聯合再生公司的改進情況,並在後續辦理其他產業園區土地出租作業時,參考此次經驗,進一步完善相關規範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