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檢舉逃漏稅須提供具體事證
港灣新聞網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日表示,隨著檢舉逃漏稅管道的日益多元,許多民眾熱心提出檢舉。然而,稽徵機關在處理檢舉案件時,常因檢舉人提供的事證不夠明確,導致調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稽徵機關不得不通知檢舉人補正資料。
該局指出,根據財政部訂頒的「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詳細的檢舉資料,包括檢舉人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姓名及地址(如為公司或商號,需提供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即人、事、時、地、物)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點餐單及付款證明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充具體事證,逾期未提供,將不予受理。
該局進一步強調,民眾在檢舉時請勿僅憑臆測或轉載網路、報章雜誌及其他公開資訊提出檢舉,未提供其他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依據前述要點第16點規定,仍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如檢舉人未能提供具體事證,將徒增徵納雙方困擾及浪費行政資源。
為了有效掌握逃漏稅事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若發現涉嫌逃漏稅情事,請主動提出檢舉,並提供具體事證,共同打擊逃漏稅捐的不法行為。民眾如有任何檢舉逃漏稅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稽徵機關提醒,提供具體事證包括訂購單、送貨單、點餐單及付款證明等,有助於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民眾在檢舉時應詳細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以便稽徵機關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