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30

打詐四法三讀通過 全面展開打詐新篇章

打詐四法三讀通過 全面展開打詐新篇章

港灣新聞網
法務部為落實打詐綱領,嚴懲詐欺犯罪,提出的「打詐四法」經立法院於7月12日和16日三讀通過,正式展開打詐新篇章。這四部法律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此次修法將賦予執法機關使用科技偵查手段的法律基礎,並完善相關法制,以精準打擊詐欺犯罪,提升社會安全。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高額詐欺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嚴重財產損害,法定刑提高至最重12年有期徒刑,並可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具體規定為,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以上,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達1億元以上,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3人以上複合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複合式詐欺犯罪將依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首腦主犯,提高刑責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鼓勵詐欺成員自首或自白,減輕或免除刑責:

增訂窩裡反條款,協助追查上游詐欺犯罪核心共犯或查扣全部犯罪所得,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及查扣全數犯罪所得。
犯罪所用之物及違法利得一律沒收:

明定對於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詐欺犯罪有關,但若能證明為其他違法行為利得,一併沒收。
提高假釋門檻:

因詐欺犯罪具有常習性,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服刑超過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服刑超過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者一律不得假釋。
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

強化現行「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之功能,提供詐欺被害人諮詢轉介服務、加強法律協助、減輕相關民事訴訟費用負擔,並在偵查或審判中運用調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被害人賠償,積極填補被害人損害。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調取規定:

針對詐欺及資安犯罪,增訂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法定程序,執法機關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後調取。
授權檢警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可依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即時追查詐欺犯罪相關共犯,並擴大通信紀錄調取罪名範圍,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三、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
運用GPS定位追蹤:

即時追查取款車手位置及去向。檢警實施逾連續24小時或逾累計2日,即採法官保留程序。
利用M化車定位:

鎖定詐欺電話機房,聲請搜索查緝,明文規範調查發動程序採法官保留。
使用熱顯像儀:

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該方法僅得從室外對室內採非實體侵入性調查,且不得錄音,限於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並採法官保留原則。
四、洗錢防制法
刑責納管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境外設立者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及洗錢防制登記者,科以刑責強化納管。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非「同質化代幣」(NFT)運用於金融投資或支付用途時,亦屬虛擬資產範疇,同受規範。
刑責納管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者: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完成服務能量登錄而提供服務者,或境外設立者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及服務能量登錄者,明定以刑責納管。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第三方支付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
層級化洗錢罪罰則:

使洗錢犯罪刑度與前置犯罪脫鉤,並以洗錢規模達新臺幣1億元區分不同刑度。加重法人責任,落實有責任始有處罰之憲法原則,擴大沒收範圍至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何人均沒收。
提高指定非金融事業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罰鍰上限:

未落實內控與稽核制度、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必要交易紀錄、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可疑交易申報之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罰鍰上限提高,並新增「得按次處罰」規定,以加強監理機關與執法機關協力,促進透明金流、防制洗錢。
法務部強調,此次修法是打詐的重要里程碑,藉由打詐四法齊發,全面溯源追查詐欺共犯,使詐欺犯罪無所遁形。在行政院帶領下,結合打詐國家隊所有成員,落實打詐行動綱領,加強打詐執法力道。法務部及所屬檢察官將堅守打擊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之職責,盼公私協力,全民攜手防詐,共同守護國人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