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典論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 7/12經合議庭裁定150萬元交保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2號被告周典論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合議庭裁定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近接見、通信,並以具保、限制住居及禁止接觸證人之方式,有條件准予停止羈押。茲簡要說明裁定重點如下:
壹、裁定主文
一、周典論於提出新臺幣15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之住處(住址詳卷),且不得對本案共犯即證人周品全、陳亮源、黃孝義有直接、間接之接觸或往來。
二、如周典論未能具保,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仍延長羈押2月。
三、另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貳、裁定要旨
一、被告周典論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屏地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訊問並參酌卷證後,認其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交付賄賂使人為特定人連署罪之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法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7月11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被告請求交保,並稱「金額由法院決定」;其辯護人則認本件認目前全案已經交互詰問完畢,原串證之羈押理由已消滅;退步言之,被告心臟有問題,需要盡快去設備較佳的醫療院所進行手術,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並無逃亡之虞,請考量被告身體狀況給予交保等理由,請求停止羈押。
三、屏地院審酌:
(一)依卷附證據,仍足認被告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交付賄賂使人為特定之人連署罪嫌,嫌疑重大;又被告所供與共犯即證人周品全、陳亮源、黃孝義等人之證述不盡相同,依被告久任屏東縣議會議長之資歷,對共犯周品全等人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及心理壓力。縱使本案已交互詰問完畢且辯論終結,然尚未宣判、確定,尚無從排除被告為脫免罪責,於後續訴訟程序與上開共犯、證人勾串之可能性,自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是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
(二)惟本案已於113年7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113年8月27日宣判,經權衡被告所涉犯罪對選舉制度之侵害,該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非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是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以及為有效降低被告再行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該院認現階段若課予被告以新臺幣15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之住處(住址詳卷),併命被告應遵守屏地院諭知事項即不得對本案共犯即證人周品全、陳亮源、黃孝義有直接、間接之接觸或往來,應足對被告產生拘束力,能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
(三)至被告如未能提出上開保證金,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然因本案經辯論終結後,亦無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併諭知如被告未能具保,則自113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參、本件得抗告。
肆、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程士傑、陪席法官謝慧中、受命法官吳昭億。
伍、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