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0

車主注意!113年自用車汽燃費繳納期限至7月31日

車主注意!113年自用車汽燃費繳納期限至7月31日

港灣新聞網

113年自用車汽燃費開徵期繳納期限至7月31日止。車主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繳納:

  • 臨櫃繳納:持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來來)或駐各區監理所(站)代收公庫繳納。如欲繳納部分車輛,請至各區監理所(站)或超商逐車補單繳納。
  • 網路繳納: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以信用卡或金融活期帳戶線上繳納,也可透過銀行公會「e-Bill全國繳費網」(https://ebill.ba.org.tw/)或手機下載e-Bill全國繳費網APP,以金融活期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線上轉帳繳納。
  • 電話語音轉帳:汽燃費語音轉帳代繳系統服務專線412-1366(電話號碼6碼地區,請撥市話6碼地區專線41-1366),服務代碼169#(參閱https://www.thb.gov.tw/監理服務=>汽機車=>燃料費=>電話語音繳費)。
  • 行動支付繳納:利用一卡通MONEY、元大銀行、永豐銀行、街口支付、嗶嗶繳、悠遊付、全支付、蝦皮購物及橘子支付等APP查詢繳納。

旗山監理站提醒車主,如車輛不再使用,請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汽燃費則計徵至報廢前一日止。倘車主不依規定繳納汽燃費,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欠繳納金額累計達新臺幣900元以上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