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過戶驗車規定報您知!》
港灣新聞網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車輛登記車主有轉移變更需求時,請務必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不然該車的稅金、罰單、逾期驗車通知等,仍會是由原登記的車主負責!車輛辦理過戶登記,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規定,汽車出廠10年以上,或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出廠5年以上者,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非環保排氣檢驗)/實車查核,才可辦理車輛過戶。
但汽車3個月內、機車4個月內、微型電動二輪車6個月內,有定檢或臨檢檢驗合格紀錄,得免再過戶臨檢(汽車逾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者,需先辦理定期檢驗)。
高雄市區監理所補充說明,定期檢驗併同變更檢驗一起辦理,需繳交車輛檢驗費,而單純辦理車輛過戶臨時檢驗或實車查核者,則無需繳交車輛檢驗費用。相關過戶疑問歡迎電洽0800-231-035服務專線,或至公路局網站智能小鹿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