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 請於5月底前提出申請!
【記者游世明/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等設施及其他農用使用,可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查勘認定後,稅捐稽徵機關將依通報資料據以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可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範圍包含:
一、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限制建築地區(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或依法不能建築地區。
二、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如: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及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且合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者。
提醒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課徵田賦,僅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於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錯過申請期間須再等一年。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新取得土地,新所有權人仍應於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繼續課徵田賦。民眾對上開申請所需資料如有不明瞭或疑問,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查詢。
對上述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以下電話洽詢。財稅局總局:08-7338086轉610~618、潮州分局:08-7882477轉5108~5111、東港分局:08-8354780轉5108~5110、恆春分局:08-8895255轉102~103,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