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未戴帽開罰 屏東縣警方10月大執法
【記者黃崇能/屏東報導】 立法院院會於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2項、第72條之1及第73條第4項等條文將於1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針對列在「慢車」章節之電動自行車增列處罰規定,其中未經核准違法改裝者,所有人最高罰5400元、行駛超過時速25公里者,駕駛人最高罰1800元罰緩,未戴安全帽則處罰300元。此外,經過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通行,則處最高1200元。
我國每年電動自行車的銷售數量及使用族群日益增加,究其原因為分類上屬慢車,駕駛人無年齡限制、不用考照即可上路,使用輕巧方便,成為上班上課的最佳代步工具,但部分業者擅自違法改裝或調高車速,導致事故頻傳,嚴重危及用路人生命安全。
另外,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之2規定,騎乘電動自行車應配戴安全帽,但現行卻無相關罰則,為保障駕駛人之安全,新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4項,未戴安全帽者處罰300元罰緩。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局長葉明潭呼籲,為維護交通行車秩序及用路人生命安全,請民眾務必守法不要違規,警政署將於108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全國同步執行違反電動自行車處罰新規定大執法,針對易發生電動自行車肇事及違規熱點、路線及族群,加強宣導及取締,期能有效防制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