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流浪犬身上有晶片查出飼主在花蓮 未領回被罰11萬元
記者黃俊育 / 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日前接獲民眾通報,新莊區流浪犬隻受傷,動保處派員前往帶回醫治,發現該犬隻身上有晶片,依照晶片號查出登記飼主住在花蓮,經告知犬隻狀況,飼主僅表示多年前已經送養,但未進行寵物資料變更,由於無法交代接手飼主是誰,經通知限期領回皆無動作,動保處認定為棄養動物,並針對動物未絕育及未每年施打狂犬病疫苗,處以新臺幣11萬元罰鍰,犬隻沒入及判定該名飼主為寵物認領養黑名單。
民眾通報新莊區自由街有犬隻受傷需進行治療,經動保處例行性掃描,查出身上有晶片為有主犬隻,詢問登記飼主只說「狗不是我的,我以前就送人了」,也未進行犬隻登記轉移,由於飼主無法交代犬隻送養給誰,動保處要求該名飼主說明將犬隻領回,並通知會有高額罰鍰,飼主仍無動於衷,經通知限期領回仍無作為,飼主棄犬隻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者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32條沒入動物,以及依第33-1條第1項不得辦理寵物登記及認養。
▲新北市動保處公告招領網站。(圖/新北市動保處 提供)
經查該犬隻未每年施打狂犬病疫苗,已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本府105年1月29日新北府農防字第1053061544號公告,飼主應每年為所飼養寵物注射狂犬病疫苗,違者依同條例第45條第2款,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之;又因飼主未對寵物完成絕育,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違者依同法第27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至25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本次裁罰共計新臺幣11萬元。
新北市動保處表示,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定,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違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動保處提醒民眾,寵物變更飼主記得要到各動物醫院設有寵物登記站或動保處辦理變更,以免寵物後續照顧發生糾紛或是違反法令被裁罰。